重庆男子养儿子 17 年发现非亲生,重病之际起诉前妻索要 19.9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重庆男子养儿子 17 年发现非亲生,重病之际起诉前妻索要 19.9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案情介绍】6月2日,据“重庆南岸法院”公众号消息,身患尿毒症将“儿子”养育成人,“儿子”却突然失联、不告而别,男子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重庆男子王超(化名)与前妻林艳(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王小超(化名)。2002年9月18日,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王小超由王超抚养,王超承担王小超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
然而离婚后,林艳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多次与王超发生争吵,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王小超并非其亲生。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亲生,气愤不过的王超遂带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相关资料图)
得知鉴定结论后,王超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小超作为儿子抚养,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
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选择了不告而别,王超与王小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
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养王小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法律解读】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了夫妻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父母有抚养自己亲生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这些民法典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当一个父亲发现自己抚养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即为他人养娃,做了背锅侠,而且还被蒙在鼓里不知情),此时他是完全有权拒绝继续抚养该子女的(即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同时其还有权到法院起诉其妻子来索赔(即索要前期已为该子女支出的医药费、教育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通常也会支持男方的诉请。
这个案件里,王超的损失就是由于林艳的欺诈导致的,因此自然应当由林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范围上,王超不知道小超不是亲生儿子之前所支付的部分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但在王超明知小超不是亲生儿子以后,仍然自愿支付的部分,因为当时他并没有受到欺诈,也知晓自己没有给付义务,所以不属于损失,恐怕是不能要求林艳赔偿的。
因此,这就是王超要求赔偿的金额只有19.9万元的原因。
最终,法院也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人活着都不容易,还是要有点感恩之心以及做人底线,不能太欺负人,更不能把人当猴耍。本质上就是林艳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王超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具体如:抚养费、教育费、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
再就是那个小孩,即便不是亲生的,多年生活在一起也有了一定感情基础,竟然选择不辞而别和人间蒸发,这够冷血的。
今天是持续日更第26/365天